颁布两个《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
怀汽纪字〔2015〕4号
发布机关
发布日期
2015年4月7日
实施日期
2015年4月7日
时效性
有效(未过期)
司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集团公司纪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经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现予以颁布,其贯彻执行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各单位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并在司(党)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

2015年4月7日

怀化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全面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安排;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健全机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司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监察部和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集团公司收入专户,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先有计划、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制定和执行成本费用计划,严禁超计划或者无计划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严格控制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建立计划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计划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计划绩效管理体系,增强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计划执行的准确率。

第八条 深化会计核算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全面反映运营成本。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济能力和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全司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采购、工程发包、项目开发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执行经费计划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大额采购,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采购合同,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并逐步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采购的资金节约、经济实用、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差旅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办公室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和就餐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以车辆维修、燃料、材料等费用变通列支接待费。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七条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实行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十八条 从严配备保障生产经营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配备专车。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以经济实用为原则。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领导干部亲属和公务车驾驶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务部会同行政办公室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二十三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单位成立、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从严控制举办大型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一年组织一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集团公司统一标准、统一范围、统一拨付。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商业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二条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监察部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受理员工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履行对计划编制、执行等财务、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行政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加大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监察部查处。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采购文件、采购计划、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二)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三)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四)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五)节会、庆典、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六)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挥员工群众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员工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十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三)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五)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本部门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本部门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集团公司纪委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责令退赔。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应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

 

怀化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关于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若干规定,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规范全司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干部作风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司各级领导干部。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机关主办以上干部、基层副科级以上干部、站队场正副职干部。

第二条 建立婚丧喜庆等事宜审批、申报和公示制度。

(一)事前审批制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机关主办以上干部在集团公司纪委审批,其他干部在所其在支部审批。喜宴在举办日10天前审批,丧宴及时审批。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提请审批,并附上适用本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部门)人员的审批事宜审核签字,同时向审批机构作出承诺。

(二)事后申报制度。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审批机构如实申报。领导班子成员的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其他干部的建档备查。

(三)事宜公示制度。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办理后3日内将审批和办理情况在所在支部公示一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同时向集团公司纪委提交公示内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并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宴请人数一般不超2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合办的不得超过3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时,严禁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喜庆等事宜时,礼金一律不得超过200元。

第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的宴请。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时,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第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全司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集团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单位(部门)发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745-2261902)。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怀运集团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