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本办法公布前,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